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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舟山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公告

浏览:55206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22 分类:浙江省残保金相关政策

关于开展2019年度舟山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及《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7〕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9年度我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舟山市行政区域内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向税务关系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残疾职工安置情况。经审核后的用人单位残疾职工数,作为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时抵扣的依据。

二、残疾职工认定标准

(一)残疾职工,是指在就业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

(二)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的2倍除以12个月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三)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行编外人员劳务派遣的,派遣到本单位的残疾人经派遣机构和残联同意可视作用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应当按月计入残疾职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同时应当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和上年各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1号附件3)。

三、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受理方式,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所有原件拍照上传):

1.《舟山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

2.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未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工资统发、社保缴纳等有关证人事代理须提供协议。

4.上年1-12月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明细材料。

5.上年1-12月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凭证,优先提供银行工资流水。

6.《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材料承诺书》(附件4)。

(二)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报时间及审核流程

(一)2019年度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从2020年5月20日至7月31日止,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当年招收残疾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一个月内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并填写《舟山市残疾人劳动用工备案表》(附件2),次年方可办理相关抵扣手续。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和申报抵扣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法人办事中选择市本级残保金抵扣审核在线办理(网址:http://www.zjzwfw.gov.cn/zjzw/item/list/fr_index.do?webId=78&deptid=001008009005099;手机APP:浙里办APP,法人办事→按部门搜索→舟山市市本级、市残联→市本级残保金抵扣审核)。未注册用户,请先注册账号(法人账号)。基本信息中的审批办件类型请选择企业。查看办理进度(网址:http://www.zszwfw.gov.cn/zs/public/index),五个工作日后以浙江政务网同用户账号登录查看,如被退回可重新申报。《舟山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以下简称《审核确认书》)(附件3)在七个工作日后寄送(单位收件信息务必准确)。

(三)用人单位如无法上网办理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窗口办理,并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部分原件审核后退回,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当场出具《审核确认书》。

(四)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有疑义的,可在收到《审核确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复核或未能在复核期内提供完整材料的视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

用人单位对最终核定结果不认可的,可向当地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

市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位于舟山市临城街道临长路195号市残联大楼五楼,联系电话:05802182111、2182119,传真电话:0580-2182114,联系人:纪梦婕、杨吟春。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