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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做好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状况认定工作的通知 青残联字〔2020〕6号

浏览:57916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16 分类:山东省残保金相关政策

关于做好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状况认定工作的通知 青残联字〔2020〕6号

关于做好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状况认定工作的通知

青残联字〔2020〕6号

 

 

各区市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青岛保税港区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及《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18〕12号)有关规定,现将做好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状况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在我市登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认定内容

上年度在我市行政区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状况。

三、认定程序

(一)受理:6月15日前,各用人单位可登录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http://service.sddpf.org.cn/),完成个人账号注册,绑定单位信息后,选择“网上办事-就业申报-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按照提示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也可携带申报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办理。

(二)审核:区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身份、保险缴纳、工资发放情况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18〕12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身份信息系统可自动校验,残疾军人身份可通过优抚人员信息库查询比对。

2、残疾人保险缴纳通过青岛市人社公共就业三化系统进行信息比对。

(三)结果反馈:区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相关部门将审核结果通过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反馈给用人单位,审核确定后的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将实时传送给同级保障金征收机关。

(四)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网上提交《山东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一)工资发放凭证:残疾职工每月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或单位发放凭证。

(二)社保证明:社会养老保险不在本地缴纳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征缴部门证明材料。

(三)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由于目前此项政策刚实施,未在派遣协议中明确残疾人归属的,用人单位需提供派遣人员确认说明,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四)招用非本地残疾军人的,用人单位需提供身份查证材料。

(五)现场办理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残疾人就业的认定

(一)本通知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目前残疾军人信息来源由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人员。

(二)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残疾人就业未满一年,可按月计算,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四)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五)用人单位跨省、市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六、有关要求

1、用人单位要完整、准确、真实填写《山东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申报表》,按照要求上传附件,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现场办理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要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完整上传到系统中。

3、各区市残联、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用人单位的广泛宣传,让各类用人单位充分理解、自觉落实应承担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状况认定工作。

 

    附件:1.派遣人员确认说明

    2.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状况认定工作联系电话

 

 

 

青岛市残联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