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按比例安排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5 09:55 阅读次数:1379次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皖残就办〔2020〕4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残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0〕199号)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时间:2020年5月7日至7月31日。
二、核定对象:属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主管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核定材料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201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表》(附件1)。
(二)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首次报送的须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后原件退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通过残联内部系统查询核实的,无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残疾职工需提供人社部门审批的《2019年工资变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2019年工资未变动的,需提供最近一年工资变动审批表及2019年第12月工资表复印件。
(四)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残疾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书面承诺书(样本见附件2),2019年度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证明,2019年第6月和第12月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办公室对以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内核定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执行时间为2014年8月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核定时须提供残疾人大学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执行。在规定申报时限内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2019年第12月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后出具书面协议,确认计入其中一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派遣单位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证明。
五、核定地点
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中心C区1号大厅综合窗口。
联系人:韩宪东,电话:0551-65546106
附件:1.201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表
2.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书面承诺书(样本)
3.计入按比例就业协议书
4.未计入按比例就业证明
安徽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文件链接:http://www.ahdpf.org.cn/public/22555471/1436030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