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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对区县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建设补助办法(京财社〔2011〕2586号)

浏览:32349 作者: 来源: 时间:2011-12-23 分类:残疾人就业政策

各区县财政局:

  为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残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发展意见的通知》(京残发〔2007〕71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的建设,经征求市残联意见,市财政局制定了《市级财政对区县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建设补助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级财政对区县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建设补助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市级财政对区县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建设补助办法

  京财社〔2011〕2586号



  第一条目的

  “十一五”时期我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服务网络已初步形成,为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功能定位

  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应为智力残疾人和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提供简单劳动、技能训练、康复训练和托管养护等综合性、公益性服务。

  第三条建设目标

  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康复劳动服务体系,建立市、区(县)和基层三级职业康复劳动服务体系,力争在“十二五”中期全部建成区(县)级职业康复中心。

  第四条补助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方向,为残疾人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以区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市财政补助资金向远郊区县适当倾斜。

  (三)加强管理,发挥已建设施作用,避免闲置浪费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补助标准

  (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投资,在扣除市发展改革委补助资金后市级财政的补助标准是:

  1.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和海淀区补助不超过40%;

  2.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通州区和顺义区补助不超过50%;

  3.门头沟区、昌平区、房山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和延庆县补助不超过60%。

  (二)以政府无偿划拨形式取得资产建设的,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对无障碍建设和设施改造给予不超过评审结果70%的补助。

  (三)超过核定面积的部分不予补助。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区县级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立项。

  (二)根据《关于北京市区县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残发〔2009〕71号),由市残联对职业康复中心建设规模予以审核。

  (三)在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后,由区县财政局、残联联合提出资金申请,并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残联。资金申请应包括:

  1.区县财政局、残联的请示;

  2.市发展改革委的批复;

  3.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请无障碍建设和设施改造资金的项目,由区县财政局、残联联合提出资金申请,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资金申请应包括:

  1.区县财政局、残联的请示;

  2.无偿取得资产的证明材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无障碍建设和设施改造明细预算。

  第七条资金来源

  市级财政对区县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建设补助资金,列入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八条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组织市对区县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和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市级财政对区县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建设补助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其他要求

  (一)上述补助标准为最高补助,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在补助范围内提出资金申请。

  (二)区县职业康复中心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区县政府负责。

  (三)各区县应充分发挥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的作用,保障职业康复中心为残疾人服务,严禁将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挪作他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