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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40849 作者: 来源: 时间:2016-08-29 分类:残疾人就业政策

各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促进就业政策有序衔接,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调整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的通知》(京残发〔2014〕4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按《办法》、《通知》的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简称岗位补贴),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简称超比例奖励):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法定就业年龄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超比例奖励。

二、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期限

2016年的申领期限为自7月1日起,9月30日后30个工作日内止;自2017年起,申领期限为每年自9月1日起,9月15日后30个工作日内止。

三、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

2.《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职工花名册》;

3.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首次申报、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4.残疾人职工本年各月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实际支付残疾人职工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延期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的(延期不得超过30天),需提供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5.本年含该残疾人职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6.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享受条件、补贴和奖励标准、申请程序等仍按照《办法》、《通知》文件执行。

五、自2016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