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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浏览:33892 作者: 来源:北京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 时间:2017-11-15 分类:残疾人就业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依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终生教育,目的是使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市已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并从事医疗按摩活动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第四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共同成立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盲医继教委员会”),按照《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附件1)所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市盲医继教委员会的计划和要求,组织落实本辖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

    第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所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组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时间、经费、场地、项目活动信息等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教学、科研的教育院校、学术团体等应将开展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充分发挥教育资源和人才优势,体现专业特点,积极面向广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继续教育考核;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推拿学及盲人医疗按摩的特点,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学习中医推拿和盲人医疗按摩及相关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十一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按照相应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初级职称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重点充实医疗按摩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加强医疗按摩专业技能培训,培养独立从事医疗按摩工作的能力。

    中级职称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重点增新和拓展医疗按摩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中医辨证思维能力及医疗按摩专业技术水平。

    高级职称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重点学习中医推拿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知识和技术,提高医疗按摩继承与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考虑并满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特点和需求,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根据学习对象、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跟师学习、学术讲座、网络教育、学术会议、业务考察、撰写论著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实施主要依托中医及医疗按摩临床、教育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其他机构,建立盲人医疗按摩规范化实训基地、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逐步健全和完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实施网络。鼓励各种形式的联合培训,提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近、就地学习。

    第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和盲人医疗按摩人才培养专项是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和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六条  承办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残疾人联合会、学术团体等统称为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办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医学院校、市级学术推拿团体或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2.市盲医继教委员会授权开办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单位。
  
         (二)项目主办单位的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2.长期从事临床、教育、科研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3.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盲人医疗按摩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第十七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向市盲医继教委员会申报下一年度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并按要求填写《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市盲医继教委员会于每年12月3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目录。

    第十八条  申请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经市盲医继教委员会批准后,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年度内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申报。

    项目主办单位在组织实施中,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及授予学分数等。

    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将所举办项目的授课计划、授课内容、教材讲义、授课教师及学时、学员通讯录、考核成绩、学员反馈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市盲医继教委员会。

    第十九条  市盲医继教委员会对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审核依据;检查不合格的,取消项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学分管理

    第二十条  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一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年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分为国家级I类学分和市级I类、Ⅱ类学分。

    (一)国家级Ⅰ类学分按照国家《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授予。

    (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医学院校、市级学术推拿团体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盲人医疗继续教育项目,经市盲医继教委

员会申报,市中医管理局评审发布后授予市级I类学分。

    (三)以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授予市级Ⅱ类学分:

    1.市盲医继教委员会评审发布的继续教育项目;

    2.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的盲人医疗按摩人才培养专项;

    3.区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或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市盲医继教委员会备案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

    4.市盲医继教委员会认可或授权举办的培训班、短期进修、学术会议;

    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出版专著、编写教材等其他形式并经市盲医继教委员会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分的计算方法。

    (一)国家级Ⅰ类学分计算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实施。

    (二)市级Ⅰ类学分按照《北京市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及相关规定实施。

    (三)市级Ⅱ类学分按照《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见附件3)执行。

    (四)国家级I类和市级I类、Ⅱ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参加执业医师继续教育,所取得学分等同于同等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每2年取得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25学分,其中市级(Ⅰ类或Ⅱ类)不少于15学分,国家级(Ⅰ类)不少于10学分。

    第二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相应学分的获得,由市盲医继教委员会审定授予。

  项目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并填写、发放统一印制、编号的《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监制。

    第二十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审验周期为2年,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年审同时进行。

    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盲人,须在担任现职务期间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未完成累计的年学分数者,视为任职期内培训和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登记及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工作;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审核、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开展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活动、授予学分和出具证明。

    第二十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即参加继续教育项目活动的类别、学分数、审验结果等,作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

   发表学术论文和出版专著、编写教材等项目,登记的内容为项目名称、刊物和出版社名称、论著出版或发表时间、考核结果及所得学分数。

    第二十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采用《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和《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卡》,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制,并统一编号。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由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保存,《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卡》由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所在区残疾人联合会保管。

    第三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残疾人联合会是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具体实施登记单位,对辖区内符合规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行统一登记,发放《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二)项目主办单位在开展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后,按规定将有关内容和学分登记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并出具《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证书》。

    (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后,应及时将《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证书》和《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交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四)区残疾人联合会依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提交的材料,对审核通过的填写《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卡》,并录入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系统。

    (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培训班、短期进修、学术交流、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出版专著、编写教材等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应及时将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和《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交至区

  残疾人联合会核实、换算学分,由区残疾人联合会上报市盲医继教委员会复核批准。

    (六)区残疾人联合会对学分审验周期满2年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行查对核实,并填写验证意见。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开展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对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学分的,取消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资格。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分审验中经核查发现学习内容、学分记录虚假者,其所获学分一律作废并撤销登记,没收其《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手册》,自没收之日起2年内不再为其登记。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将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列入预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本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办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并加强监管,保证专款专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医疗机构工作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每年获得25学分。在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同时,每2年还应完成本办法中规定的不少于25学分的国家级和市级项目。其学分授予与计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实施,学分登记考核、学分审验、奖励处罚等管理要求执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