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条例》、《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19年朝阳区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办理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朝阳行政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军残证》)(1至8级)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19年8月1日至9月16日(假期顺延一天),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三、申报内容及申报方式
(一)申报内容:2018年度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推荐方式)、现场申报
(三)网上申报条件
1、本市户籍残疾人员工;
2、上年已申报录入系统且在本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3、实际支付残疾人月工资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须包含2018年度(审核期续签或变更合同的不可网上申请)。
使用“北京市网上税务局”CA证书登陆“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http://wangshen.bdpf.org.cn/intbdpfcbj/page/login/login.html)”进行申报。无CA证书的用人单位,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证件,到税务登记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获取密码后进行登录。
用人单位网上申报完成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录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对结果无异议,点击“接受”并打印《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再登陆“北京市网上税务局”系统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或网上未通过,在规定时间进行现场申报。
(四)现场申报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须到现场申报:
1、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
2、用人单位实际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延期支付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
3、安排残疾人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单位就业的;
4、残疾人员工非本市户籍的。
(五)现场申报材料
现场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相关表格可在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
1、《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见附件);
2、残疾人二代《残疾证》或《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军残证》(1-8级)原件;
3、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且在有效期内),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须提供人事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4、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须提供工资证明原件:财务记账凭证账册及凭证内工资明细复印件或银行发放的工资明细清单(含有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发放月份、银行盖章);如残疾职工存在病、事假须提供该残疾人病、事假单及考勤记录原件;本单位因停工、停业、经营困难而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应提供相关证明;
5、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
6、残疾人员工非本市户籍,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该残疾人二代《残疾证》或《军残证》(1至8级)原件;
(2)2018年度该残疾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现场申报地址:朝阳区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建国路29号兴隆家园29号楼朝阳区残疾人服务大厅一层东厅)。
公交路线:75、95、112、115、468、553、635路,康家沟公交总站下。517、运通121路,兴隆家园站下。地铁1号线、八通线在四惠东站或高碑店站下。步行至兴隆小学及紫檀万豪酒店北面院内。
咨询电话:53207000
四、认定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五险)。
五、人数核算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二代《残疾证》(1至2级)或《军残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二代《残疾证》(3至4级)或《军残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在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单位就业的,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六、重新申报
用人单位因故需要重新申报的,可在本年度申报期内(8月1日至9月16日勿过期)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重新审核书面申请、原《审核确定书》及补充材料进行现场申报,申报时应重新填写《就业情况表》(见附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重新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
七、提示
1、为简便办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选择网上申请。
2、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3、所有提交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4、审核年度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或税务的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5、关注“北京朝阳残联”公众号,随时了解残疾人就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