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37167 作者: 来源: 时间:2016-07-04 分类:残疾人创业政策

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鼓励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继续实施《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京残发〔2012〕48号,以下简称《意见》)问题通知如下:

  一、《意见》继续实施三年,实施期限自2015年至2017年。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精神,所需资金列入市和区县一般公共预算残疾人事业支出。

  三、实施期间,如国务院或财政部******新的政策要求,再及时调整修订。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 月13日

当前页面由百度MIP提供加速,可能存在部分功能无法使用,如需访问原网页,请点击这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