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京财税[2016]639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京财税[2016]639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 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北京旧标准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北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 × 60%
北京新标准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